證監會批準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鉛期貨交易
證監會:批準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鉛期貨交易
證監會:批準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鉛期貨交易 更新時間:2011-2-19 10:12:22 記者昨日獲悉,中國證監會日前批準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鉛期貨交易。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和相關程序履行完畢后,中國證監會將批準上期所掛牌鉛期貨合約。
鉛的用途十分廣泛,其中80%的鉛用于鉛酸蓄電池生產。隨著我國汽車工業和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發展,尤其是電動汽車、風能發電、太陽能發電的推廣與普及,我國鉛消費存在著很大的增長空間。
2009年,我國鉛產量377萬噸,占全球的42.5%;鉛消費量390萬噸,占全球的40.0%。2001年以來,我國鉛消費量年均增長率高達17%,遠高于同期國內市場總值的年均增長速度。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際鉛價波動劇烈。由于缺乏權威的價格信號來指導生產和經營,也無法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因此我國鉛的生產、流通和消費企業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迫切需要開展期貨交易來發現價格并進行套期保值。
該負責人指出,在我國開展鉛期貨交易,一是有利于優化鉛的價格形成機制,指導鉛上下游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和經營,促進鉛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場的供求平衡;二是可以為鉛的生產、流通和消費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風險控制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推動相關行業的穩步發展;三是有利于以市場化手段促進國家鉛產業政策的落實。在合約和制度設計中,將產業政策中有關“企業生產規模條件”和“生產工藝要求”的規定作為鉛冶煉企業申請交割品牌注冊的條件,從而促進鉛行業的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產業結構,淘汰落后產能;四是有利于健全我國有色金屬期貨序列,推動期貨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上述證監會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將在市場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上期所掛牌鉛期貨合約,并指導和督促上期所和期貨公司認真做好鉛期貨上市前的培訓和投資者教育工作,確保鉛期貨交易的平穩上市和安全運行。
記者了解到,目前上期所已完成鉛期貨合約的前期設計工作,確定了通用性強、流通量大的合約標的,擬定了較為嚴格的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論證了保證金、漲跌停板和持倉限額制度等風險控制措施。上期所昨日還就鉛期貨合約及有關規則征求意見。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標準合約》草案,鉛期貨合約代碼PB,交易單位25噸/手 ,合約規模明顯較之前上市的銅、鋁、鋅期貨擴大,最小變動價位5元/噸,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5%,最低交易保證金合約價值的8%。鉛期貨采取實物交割,合約交割月份1~12月,最后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的15日,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連續5個工作日,交割標準品級為鉛錠,符合國標GB/T 469-2005 Pb99.994規定,其中鉛含量不小于99.994%。最小交割單位25噸。
記者查詢發現,昨日收盤時兩市股票名中唯一“涉鉛”的豫光金鉛逆勢上漲4.22%,而當日上證指數以下跌0.93%報收。